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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 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食品安全隨身碟法修訂草案時,龔建明委員建議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定義。
  龔建明委員說,修訂草案中,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稱謂,但沒有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規模界定。按照常理,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所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體,可草案又專門對小作坊、食品攤位的管理進行了規定。為了與法律責任相匹配,對於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在本法附則中給予明確的界定。否則,按照法律的處罰標準,在對小作坊、食品攤販的違規行為處罰時,一方面如果採用標準過高,他們受不了;另一方面,也會因處罰過重影響就業,並可能激化社會矛盾。建議根據經營規模對食品外接式硬碟生產經營者進行量化規定,比如規定對小作坊、食品攤販等統一稱為“食品小微經營者”。  (原標題:龔建明委員建議: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定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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